與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下稱『甲方』)所提供的宅配收購服務有關之使用約定如下所述。本人同意本服務使用規約,約束範圍包含送達甲方之利用本服務之商品及本人之個人資料使用。
第一條(目的)
本規約之目的是為了保障甲方與出售商品予甲方之顧客(下稱『乙方』)在交易時所必須釐清之利害關係及權利義務。
第二條(收購商品)
本服務可能收購之商品範圍包含:貴金屬製品、珠寶製品、手錶、精品提包、古董品及美術品、未使用之禮券、未使用之中華郵政郵票。
第三條(商品保存狀況)
- 1. 商品若是未開封的情況下,基於必須確認商品狀態等情況,將有開封之可能。開封後若商品有需要返還的情況,甲方無法協助恢復未開封之原狀。
- 2. 商品若有返還之情況,商品的狀態等可能有無法恢復至鑑定之前的狀態之情況。
第四條(鑑定)
- 1. 本服務所稱之鑑定,是指經甲方實際接觸並確認乙方委託之商品實體之行為。
- 2. 本服務所稱之鑑定價格,是包含商品實體及其所有附屬品之價值。
第五條(基於洗錢防治法之規定需利用個人身份資料)
甲方基於洗錢防治法之規定,需透過下列方式向乙方確認身份,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所需之相關資料以茲證明為出售者之身份。
- 1. 身份證明書(包含記載個人姓名、生日、身份證字號及戶籍所在地之國民身分證、有效期限內之汽車駕駛執照,非本國籍人士需提供護照)之影本
- 2. 本服務限年滿20歲以上之人士使用
- 3. 個人所提出之服務申請,申請人所提供之身份證明書需與服務申請表之內容一致
- 4. 甲方根據乙方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使用在稅務申報上。
- 5. 乙方所提供之匯款帳戶僅限乙方本人之帳戶
第六條(惡意使用本服務之申請)
- 1. 若有沒有提供任何商品而申請利用本服務者,甲方得判斷此為惡意使用本服務之行為,得請求乙方支付運費與手續費計新台幣300圓整。
- 2. 乙方提供之地址若有不正確或架空之情況,需負擔甲方提供本服務所產生之一切費用。
第七條(付款)
收購金額由甲方提示乙方。乙方若同意甲方所提示之收購金額,或是同意將商品出售給甲方時,甲方接獲確認通知當日起算之營業日3日內以匯款方式支付。惟若有帳戶情報錯誤、違反洗錢防治法或金融機關之故無法如期支付時,不在此限。
第八條(保管期間)
- 1. 乙方委託甲方鑑定保管之商品,保管期限以送達甲方處之日起算30日內為限。
- 2. 商品送達甲方處後,超過30日或有以下之情況時,乙方同意放棄委託甲方鑑定保管之商品的所有權及其它民刑事追訴權,同意該商品任由甲方處置,甲方對乙方無須負起任何損害賠償及民刑事等其它相關責任。
- (1) 對於甲方所提示之鑑定結果及收購金額,乙方未給予回覆或者甲方無法聯繫上乙方之情況。
- (2) 甲方返還乙方商品時,無論任何原因退件回甲方處(商品無法歸還乙方之情況)後,甲方無法與乙方取得聯繫時。
第九條(鑑定結果通知)
- 1. 鑑定結果會經由電子郵件、電話或是通訊軟體聯繫通知。
- 2. 甲方透過乙方所留下之電子郵件信箱、電話(包含行動電話)或其它通訊軟體以口頭、文字或語音信箱等由甲方判定之適當方式通知乙方鑑定結果。甲方使用上述任何方式聯繫乙方時,即視為已通知乙方。若有乙方自身之故有未確認鑑定結果之情況時所衍生之任何問題之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條(收購契約成立)
由甲方提示乙方鑑定結果及收購金額後,乙方若同意甲方所提示之收購金額,或是同意將商品出售給甲方時,即視為收購契約成立。
第十一條(歸還)
- 1. 對於記載於收購明細上並有紀錄收購金額之商品,乙方可向甲方請求部份歸還。
- 2. 對於記載於收購明細上並紀錄收購金額之商品,乙方可選擇請求甲方全部歸還或是委由甲方處置,惟若委由甲方處置者,乙方無權過問處置方式。
- 3. 收購契約成立後,商品及其附屬品之所有權即由乙方轉移至甲方,無論任何理由乙方皆不得向甲方請求商品歸還、價格變更等異議事項,乙方並同意放棄任何民刑事追溯之權利。
- 4. 收購契約成立後,甲方若判判斷該商品為仿冒品,甲方得解除收購契約,並得要求乙方歸還部份或全部收購金額,乙方需即時對應及歸還收購金額。
- 5. 甲方請求乙方歸還收購金後5日內,若乙方對於甲方之請求或聯繫不做出回應或歸還收購金時,甲方得對乙方提起詐欺交易、犯罪行為之告訴,並得配合檢調單位之調查提供乙方之個人資料等情報。
第十二條(責任範圍)
- 1. 對於乙方自身之無論是債務不履行責任、不法行為責任、或是其它法律上之請求等因素,甲方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 2. 下述狀況所造成的損害等,甲方無須負任何相關責任
- (1) 商品運輸途中所造成的破損、毀壞、遺失等情況
- (2) 商品因時間等自然因素所造成的裂化情況
- (3) 經甲方判斷與商品價格無直接關係之附屬品遺失、毀損等情況
- (4) 與利用本服務無直接關聯之乙方私人物品的遺失、毀損等情況
- 3. 乙方使用本服務時,同意放棄有關前項第三項所提及之附屬品之所有權
- 4. 乙方在收到歸還之商品後若有任何疑異,需於收到歸還之商品後7日內向甲方提出,否則甲方無對應之義務,乙方亦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
- 5. 其它由於使用本服務所衍生之無論任何情事之損害、損失利益、間接損害等狀況,甲方無需負任何相關民刑事或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
- 1. 乙方若有下述行為者,不得使用本服務
- (1) 乙方所提出之申請表內容有虛偽記載、錯誤記載或遺漏之情事
- (2) 乙方實際年齡未滿20歲
- (3) 乙方為未成年者,或為無行為能力者,在申請此服務時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視人、保證人之書面同意者
- (4) 乙方過去曾有被甲方解除合約之紀錄,或曾被要求停止使用本服務者
- (5) 經甲方判斷乙方為競爭同業者,或基於竊取、調查營業秘密之目的而利用本服務者
- (6) 乙方無在台灣國內之住所、或是未持有對應本服務之據點者
- (7) 甲方判定乙方非基於收購之目的而故意分次寄送或利用本服務者
- (8) 甲方判定乙方非基於收購之目的利用本服務造成甲方營運障礙者
- (9) 經甲方判定乙方怠於遵守本合約之應盡義務者
- (10) 甲方判定乙方基於違法情事或不正當之手段與目的利用本服務者
- (11) 上述情形外,經甲方判定不適合使用本服務者
- 2. 收購契約成立後,經甲方判明乙方有前項任一狀況者,甲方得片面解除契約關係。
第十四條(個人情報)
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於下列事由與目的範圍內,說明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當您填表完成,表示您同意以下內容:
- 1.蒐集之目的:本公司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取得您的個人資料,目的在於提供良好服務及執行職務或業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您同意本公司以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確認您的身份、與您進行連絡、提供您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之相關服務及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進行獎項及贈品兌換活動、會員登錄及驗證、廣告行銷、服務訊息、特別活動、新服務、新產品之通知等用途,以及其他隱私權保護政策規範之使用方式。
- 2.個人資料之類別:您可依您的需要提供個人資料,包含姓名、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E-MAIL或地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 3.您同意本公司利用您個人資料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1) 期間:本公司存續期間或依法令之資料保存期間。
- (2) 地區:中華民國領域。
- (3)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合作之機構、稅務機關。
- (4) 方式: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作個人資料之利用,包括任何依法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得利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於JEWEL CAFE 或與外部合作之行銷,並於法令容許之範圍內,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予JEWEL CAFE及其合作對象。
- 4.您對於本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部分,您日後仍得享有下列權利:
-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 5.本公司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您表示拒絶接受行銷時,於法定合理期間本公司即不得以行銷之名義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6.您的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您同意本公司得繼續保存、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除本公司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為遵循其他法令之規定者外,您可隨時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7.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予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惟您若選擇不提供,或只提供部份/不完全/不真實/不正確個人資料予本公司,或提供後向本公司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或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經檢舉或發現不足以確認您的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等情形時,導致本公司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或提供您本公司/合作機構更完善之商品及服務、開課通知及課程訊息等,本公司有權暫時停止提供對您的服務,若有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8.您已清楚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
第十五條(裁判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訴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範圍。
第十六條(準據法)
收購契約的成立、效力、履行及解釋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七條(分離項目)
本規約中未約定之事項或對於約定事項有疑義之情況者,雙方以誠信為前提共同協議解決辦法。另即使本規約中有部份無效之情形,其不影響本規約全體之有效性,僅就無效或有爭議之處以最近日期之有效約定替換無效部份。
重要聲明:
- 1.物品所有權一經匯款後歸桂麗瑩黃金有限公司所有,無論任何理由皆無法退回。
- 2.本人申明所有物品皆為本人所有或有處分決定權,絕非從第三人處竊盜而來。
- 3.本人已詳閱並同意宅配收購服務暨個人資料使用規約所述內容。